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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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中心在组织施工图审核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属于评价内容的勘察设计问题,可按附件1标准直接扣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对发现勘察设计问题中符合附件1标准的,应及时向工程管理中心提出扣分建议,工程管理中心确认后按标准直接扣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建设项目施工图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建设单位和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

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评价施工图提供的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对施工图(包括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施工图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过程中显现的施工图质量状况、变更设计和投资控制等,对配合施工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

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制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勘察设计单位现场配合机构进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主要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施工图提供和现场设计管理等,对考评合格的在当期施工图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当期施工图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加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优化工作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提出加分建议,并在上报评价结果文件中详细说明加分理由和加分建议值(以10分为限)。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评价过程和结果对勘察设计单位公开。

评价工作不得重复进行,同一问题不得因检查单位的不同而重复扣分。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监理、施工图审核、施工等单位以打分等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直接评价。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评价中指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建设单位,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影响勘察设计合同执行的相关问题,为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创造有利条件。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原因的,不作为扣分因素。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电子文件提供情况进行初评,初评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上、下半年供图计划提供给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以此作为考评勘察设计单位电子文件提供的依据。评价期内供图计划如有修改或补充,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提供给信息技术中心,避免由于供图计划不全或不准确造成的评价评分错误。

2.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供图协议,将施工图电子文件在不迟于规定供图日期1个月内提交给信息技术中心。规定供

图日期是6月、12月的电子文件必须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提交(以收到电子文件日期为准)。勘察设计单位在评价期内未能按照供图计划完整及时提供施工图的,除本次扣分外,继续纳入下一期评价。

施工图电子文件的格式、编目和介质等要求见附件4。 3.信息技术中心应依据附件3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初评,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提供情况及其评价初评结果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定后按规定纳入项目施工图评价得分。

施工图电子文件提供初评结果同时抄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评价档案。

第三章 结果汇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抄送建设管理部,评价结果同时以书面形式抄送相关勘察设计单位。

评价材料应包括项目得分、加分及扣分情况说明、勘察设计单位得分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