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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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 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 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 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 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 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 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2.1 用气量

2.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

2.1.3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 标分析确定。

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 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2.2 燃气质量

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 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 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 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 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 2.2.2 本条删除。

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 能察觉。

2.2.3A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 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 制 气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等工程设计。

3.1.2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以外, 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2 煤的干馏制气

3.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 1 —~4; 2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①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②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③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6%~32%;

胶质层厚度(Y) >13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0%; 硫分(干基) <1%;

粒度(0~3mm的含量) 75%~80%。

注: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3.2.3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在寒冷地区,当原料煤为洗精煤时,煤准备流程宜设解冻装置和破碎装置。

3.2.4 当采用炭化室有效容积小于6m^3的焦炉制气时,其煤准备流程宜设干燥装置,将煤 的水分干燥至6%。

3.2.5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 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注:当铁路来煤无协议时,一次卸车的时间,可按3h计算。 3.2.6 贮煤场场地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贮煤场的操作容量:

当由铁路来煤时,宜采用10~20d用煤量。 当由水路来煤时,宜采用15~20d用煤量。 当由公路来煤时,宜采用30~40d用煤量。

(2)煤堆的高度应根据贮煤场机械设备的工作高度确定; (3)贮煤场的操作容量系数,宜采取65%~70%; (4)多雨地区宜设非燃烧材料制成的遮雨设施。 3.2.7 贮煤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3.2.8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的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倒换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3.2.9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装置。

3.2.10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贮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 2h用煤量计算。贮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3.2.11 焦炉的贮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6h用煤量计算。 3.2.12 贮煤塔和焦粉贮仓内均应设震动装置。 在寒冷地区对贮煤塔的漏嘴,应采取防冻措施。 3.2.13 装炉煤进贮煤塔前宜设置计量装置。

3.2.14 煤干馏炉的炉型及炉组的选择,应根据原料煤的品种、数量、焦炭用途与市场需 求,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3.2.15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3.2.15采用。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表3.2.15

┌───────────┬─────┬──────────────────┐ │ │ │ 产率指标 │

│ 主要产品名称 │ 单 位 ├─────────┬────────┤ │ │ │ 直立炉 │ 焦炉 │

├───────────┼─────┼─────────┼────────┤ │ 煤气 │ m^3/t │ 350~380 │ 320~340 │ │ 全焦 │ % │ 71~74 │ 72~75 │ │ 焦油 │ % │ 3.3~3.7 │ 3.2~3.7 │ │ 硫铵 │ % │ 0.9 │ 1.0 │ │ 粗苯 │ % │ 0.8 │ 1.0 │

└───────────┴─────┴─────────┴────────┘ 注:①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②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③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 ④水分为7%的煤计。

3.2.16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应采用复热式。 3.2.17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煤气。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3.2.17选用。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表3.2.17

┌───────┬─────────────┬─────────┬──────┐ │ │ 焦 炉 │ 直立炉 │ │

│ ├─────────────┴─────────┤ 适用范围 │ │ 加热煤气种类 │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 │ │ │ │ │

│ ├────┬────┬───┬────┬────┤ │ │ │ >20 │ ≈10 │ <6 │ - │ - │ │

├───────┼────┼────┼───┼────┼────┼──────┤ │ 焦炉煤气 │ 2340 │ 2600 │ 2930 │ - │ - │ │ │ │ │ │ │ │ │作为计算生产│

├───────┼────┼────┼───┼────┼────┤消耗用 │ │ 发生炉煤气 │ 2640 │ 2930 │ 3260 │ 3010 │ - │ │ │ │ │ │ │ │ │ │

├───────┼────┼────┼───┼────┼────┼──────┤ │ 焦炉煤气 │ 2570 │ 2850 │ 3180 │ - │ - │ │ │ │ │ │ │ │ │作为计算加热│

├───────┼────┼────┼───┼────┼────┤系统设备用 │ │ 发生炉煤气 │ 2850 │ 3140 │ 3470 │ - │ - │ │ │ │ │ │ │ │ │ │

└───────┴────┴────┴───┴────┴────┴──────┘ 注:①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 ②水分为7%的煤计。

3.2.18 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的装置。 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3.2.19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2)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 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3)应设置蒸气清扫和水封放散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