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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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

施工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三)

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施工作

业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监护、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清理工作。

(十四)

施工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七)

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

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非标准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有关非标准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八)

施工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九)

员工宿舍不得与施工区域、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式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

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 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

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 施工承包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二十三)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管理、操作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 承担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

件,并对其作出检测、检验、监测和安全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二) 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有关

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管理

工程开工前,建设事业总部负责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手续,施工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配合,并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有关资料,施工承包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一)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

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 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岗位任职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 (三) 项目部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

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其数量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要求。

(四) 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或直接责任人每月应至少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持会议、安

全检查等)一次。

(五) 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及

考核办法。

(六)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出生年月、

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七)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需要变更时,必须持有关规定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政

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新任项目经理除应具有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外,这应具备安全管理资格。变更后十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及总体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一) 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每个驻地

监理部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二) 监理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到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三)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

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四) 驻地监理工程部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修改完善。

(五) 驻地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商的特种设备、主导设备的进场进行审核、验收。 (六) 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 (七) 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应反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一) 监理部应于每月的28日前以监理标段为单位填报《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月报表》,

当月如发生有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报表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一) 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实施分包,分包单位必须

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对分

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承包单位组织审批、备案。

分包单位就分包范围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 分包单位应视分包工程量大小、工程施工危险性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

人员,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四) 总承包单位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应及时按有关要法语报送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二) 每一个作业过程都必须有施工方案,且经过审核、审批。

(三) 对下列达到一定一事实上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企业专业工

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基坑支护与降水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 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板、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