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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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7]8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2017〕85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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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建设财力项目、财政预算类资金的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和检查评选工作,其他水务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管理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领导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宣传处、防汛处(安全监督处)、工会、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审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审相关配合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诚信自律的监管作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创建要求

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自觉按照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组织施工。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措施有效落实。 2 / 7

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统一

领导,工程建设参建方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工作计划,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作为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施工活动中落实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措施的落实。

五、申报条件

申报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为一个文明工地,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上海市水务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水务建设工程和申报水利部、上海市相关荣誉的水务建设工程必须申报创建上海市水务局文明工地。

(二)河道、堤防、管线等线状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以上;水利泵闸、供排水厂站、滩涂圈围等点(面)状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积水点等道路管线工程概算投资500万元以上。

(三)点(面)状工程,应当做到工地全封闭施工,设置固定围挡和门禁、监控系统,施工区域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设置合理;线状工程,应当做到城区或人流密集段设置封闭围挡,人流非密集段主体结构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滩涂圈围工程,应当做到有完善的施工交通组织,进出场区设置门岗登记,主要施工便道硬化处理,有积极的安全防护、防扬尘等措施。 六、申报程序

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年评选一次。上年度已是文明工地的,如符合续报项目申报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3 / 7

(一)创建申报

1、新开工项目申报

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未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下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2、续建项目申报

当年计划实施工程量不少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20%的续建项目,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 3、申报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1),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报推荐意见。 (二)检查申请 1、新开工项目申请

创建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完成30%至50%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检查申请推荐意见。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检查日期。 2、续建项目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