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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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6]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进度,按照“尊重历史、提高效率、重心下移、责任落实”的原则,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调整处理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下放审批权限 1.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处理领导小组),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处理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纪检、城管、城建、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本辖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街道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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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负责宣传发动工作,使区政府制定的一年内力争完成处理工作的目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督促基层居委会和股份公司尽快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落实各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办工作小组人员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并解决住宿及就餐等问题。

2. 街道处理领导小组下设街道办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处理办),成员由各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街道处理办负责辖区内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报告、测绘报告进行备案等工作。

3. 区处理领导小组授权街道处理领导小组,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容积率大于1.0(含1.0)、且用地面积小于3万(含3万)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组织会议审批,审批结果报区处理办备案。

4. 对容积率小于1.0(不含1.0)、或用地面积大于3万(不含3万)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街道处理办审核后报区处理办汇总,由区处理办报区处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5. 根据机构调整后的工作需要,区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审批事项,派出相应的工作小组到街道基层开展工作。

二、把握政策,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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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以下情况不予确认产权:

(1)占用大型城市公共设施、影响重大城市规划功能落实的建筑物。其中包括:占用规划铁路、规划轻轨控制用地的建筑物; 占用广场绿地、公园绿地、河道防护绿地(林地)、城市主干道防护绿地的建筑物;占用高压走廊控制用地的建筑物;占用河道保护范围内用地(主流河道保护范围为河堤外坡角15米范围内,支流河道或渠道为河堤外坡角8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控制范围为现有河道两侧15米内)的建筑物。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建筑,即非法占用已签订并履行《征地补偿协议书》用地范围的建筑物。

(3)对处于危险边坡(未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

(4)临时性建筑物。

7. 对“略压占道路红线”,即对未占用人行道及未压占地下管线、仅压占道路红线内绿化带不超过1米(包括1米)的建筑物,准予处理。

8. 建筑功能的确认以主体建筑功能为准。主体建筑功能按以下办法确认:

(1)私房、配套宿舍等居住类:符合主体住宅功能比例达到或超过总建筑面积60%以上、且主体建筑内无工业用途的建筑。

(2)工业厂房等生产类:符合主体厂房功能、仅首层功能改变但不作居住使用的建筑。

(3)生产经营性建筑是指工业、交通、能源生产用厂房及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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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建筑,当配套建筑单独申报时,须提供该申报单位厂房所处位置的合法证明,厂房及配套建筑原则上需同步处理。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心下移,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的审查工作。

(一)规划部门的审查工作 9. 审查依据及审查原则

(1)规划审查主要依据1999年已批的各镇域规划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管理规定》,同时参考组团规划中的大型城市公共设施,以确保重大城市规划功能的落实。

(2)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是对未来的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现状用途与规划功能用途不符时,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只要符合《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可按现状准予保留,若在该用地范围内改建或重建,则必须按规划实施。

(3)对占用重要公共设施用地,或与规划有严重冲突,但建在成片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报区处理领导小组审定。同类型项目不必重复报审,可依据审定结论参照执行。

(4)提交虚假或错误材料而导致规划审查错误,属业主责任的由业主承担,属股份公司(原村委)责任的由股份公司(原村委)承担,属测量单位责任的由测量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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