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团委工作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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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组委、宣委、学生处、团委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党校办公室设在团委,为处理党校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校兼职教师队伍,教师由外请专家、院领导及相关教师组成。

三、培训方式

第五条 业余党校的学制定为一年,培训至少安排六次,由党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校的培训,参照本章程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会议的文件、决议,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等;培训的形式,以集中讲授、看录像、外出参观等多种形式;培训的目标是使学员尽快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并使其中少数的优秀分子成长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

四、学员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校的学习、培训,在校的共青团员、青年积极分子均可报名参加党校。 第八条 学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余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2、带头执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共青团的先锋模范作用,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奋敬业,多做奉献。

3、自觉遵守党校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作业,定期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

第九条 学员享受下列权利:

1、参加党校有关专题的研讨,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参加党校的学员完全本着自愿的原则。

3、对学员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揭发检举。 4、对党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十条 学员的考核成绩按学分计,以平时的上课、作业、论文、测试等为依据,不足80学分的不予结业。

第十一条 参加党校的学员须填写正式表格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业余党校文书档案,一份存入学员本人档案,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党校的学员具备受党组织考察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参加党校的学员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发给优秀学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学员做为重点考察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实施,由院党委直接领导、监督,院团委负责执行、解释。

中共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