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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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 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以覆盖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收入中,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但本补助标准只对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后的管理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否则将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通路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养护工作师职责、交全管理员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