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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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纪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已经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2012年8月21日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湘纪发?2009?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管辖

(一)凡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调查的案件,按照职责管辖、分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原则进行办理。

1、职责管辖。各职能室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的管辖职责范围受理调查相关案件。

2、分级管辖。涉及市管干部的案件原则上由市纪委案件检查一、二、三室受理调查。

3、指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案件可由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指定相关职能室或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受理调查。

二、违纪线索受理和排查

(二)所有违纪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其中重要违纪线索按?重要违纪线索集中管理办法?归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由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按照案件管辖职责范围安排相关职能室处理。

(三)各案件检查室和信访室、执法室、纠风室、效能室、党风室、监察综合室和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能室)对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以及办案、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归档管理,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符合?重要违纪线索集中管理办法?规定的送案件管理室汇总实行统一管理。

(四)违纪线索的处臵方式分为三种:暂存、转办、初核。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排查,确定暂存的,由案件管理室登记暂存保管;确定转办的,由案件管理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确定初核的,按线索初核程序办理。

三、线索初核

(五)经排查,需要初核的,由案件管理室按程序将违纪线索移交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的承办室,由承办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领导审查。?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六)经领导审查同意后,由承办室制定?初步核实方案?,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批后组织实施。

(七)初核时限为两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再适当延长。

(八)案件线索初核后,承办室应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成立,需立案调查的,由承办室按立案程序办理。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主管领导审查后,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研究决定。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承办室代市纪委起草建议,报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同意,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批准。

经初核,认为反映问题失实,由承办室报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审定同意后,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经初核,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承办室报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审定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需由委局机关直接调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立案

(九)经初核,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立案呈批报告?和?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签批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查对象属市管干部的,应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需要对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立案调查的,报市委批准。

(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室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一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十一)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同意后,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十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室经初核,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经案件管理室备案后,由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指定相关职能室办理。

五、案件调查

(十三)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主管领导批准。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调查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同时必须向被调查对象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在采取查核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违纪取得的款物采取保全措施等调查措施时,须经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在对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封存时,要填写?暂扣、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保管人和原持有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扣留封存的期限不能超过办案期限。

(十四)调查期间,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担任现职务已妨碍案件调查,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措施的,由调查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或提出免职建议,并附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材料,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停止党内职务的,由市纪委征求市委意见后决定,免去党内职务的由市委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市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案件承办室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定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市委同意后提出。

作出停职检查或免职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应予采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被调查人。

(十五)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和?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2号)要求办理。

案检室以外的职能室承办的案件,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由委局领导指定案检室向省纪委报批“两规”。简单案件的办理,以职能室为主,案检室配合。复杂案件的办理,以案检室为主,职能室配合。具体情况由分管职能室的副书记与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协商决定,特殊情况报书记决定。

全市各级纪委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统一到市纪委“两规”场所进行(市纪委“两规”场所未投入使用前,必须到经省、市纪委批准的“两规”场所进行)。案件管理室严格按规定管理办案场所。

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呈报上级纪检机关批准。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使用“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使用“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时限的,调查组应填写?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按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再次报批。

(十六)使用“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两规”决定书?。?“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对市政府组成单位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报告市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十七)县市区纪委报批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发?2012?12号,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负责联系该县市区的案件检查室受理,受理室对呈报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报案件管理室备案。

需要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的,由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征得被调查人员党组织关系所涉县市区的纪检机关同意后,由被调查人员所涉县市区纪检机关委托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办理立案和使用“两规”措施报批手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对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履行报批程序,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案件检查部门承办。

(十八)市直机关纪工委、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涟钢纪委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如省纪委指定(交办)给市纪委调查的,由市纪委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检查室报省纪委批准组织实施。

(十九)解除“两规”措施时,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并将情况向其他副书记汇报。

解除“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解除“两规”决定书?。?解除“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解除“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二十)在案件调查中凡需使用行政监察“两指”措施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指”措施,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监察局长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监察局长向纪委书记、市长报告后,由监察局长审批。

(二十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必须进行24小时录音录像。每次调查谈话必须做好全面详细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