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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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就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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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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