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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二)能源工程; (三)通讯工程;

(四)公共设施工程; (五)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并承担所需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 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 公共设施工程

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

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

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县级 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 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

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2.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

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

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的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定)(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三)、审批条件: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四)、申请材料:1.业主提供场地平面图(验原件)(1份)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安评委批复(原件1份)3.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五)、办事流程:受理申请登记-------通知业主提供材料--------审查材料------发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定)书》(六)、办理期限:1、一般建设工程申请后5个工作日领取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书。2、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申请15个工作日领取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七)、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八)、收费标准:免收费用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贫发的许

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为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Ⅲ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需要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工程。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及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确定工作任务,由委托方与评价单位按《河南省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

七、凡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少服务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地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全文)

中国网 | 时间: 2001-11-27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