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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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办 案 严 肃 38.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适时 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39.严格执行查办案件工作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40.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案件通报情况,督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问题监督线索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 管理 41.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舆情处置报告制度。 适时 每年11月之前 及时报告 征收管理股、政策法规股 监察室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规定》(总局令第26号) 2.《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监察室 (国税党发〔2006〕25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办公室 人教股、监察室 加强案件剖 析 42.对重大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剖析通报,总结教 训,举一反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适时 1.《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相关部门 监督办法》(税总党组发监察室 〔2013〕53号) 2.《关于税务系统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税总党组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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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责 追 究 严 肃 问 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 4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对中央、上级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实、督促落实不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致使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适时 4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案双查”, 对案件既要查处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倒查适时 和不正追究应承担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其他负有之风得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 不到整 治单位 45.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对其查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他部处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 门发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得不 现的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 线索 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纪46.对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 检监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 察部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适时 门、件的,要严格追究问责。对在监督和查办案1.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税党字〔2011〕61号) 2.《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税总党组发〔2014〕142号) 党组、 监察室 党组、 监察室 1.《关于做好重要案件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税总党纪人教股、发〔2014〕5号) 政策法规2.《国家税务局系统巡视工股、 作规定(试行)》 稽查局 《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纪监察室 任实施意见(试行)》(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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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追 究 工 作 机 制 和 干部件工作中,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依规徇私包庇,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问责 案件调查和处理,失密泄密、跑风漏气、隐匿和瞒报线索、以案谋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47.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依职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权处属于党组或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纪检监察理 部门及时提出问责建议。 48.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向党组作工作汇报。 49.及时提请党组研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重 大事项。 50. 经常向党组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建议。 协助51.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和薄弱党组环节加强绩效管理考评,开展本级机关和系工作 统绩效考核。 52.督促各责任单位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体制53. 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纪律机制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两为主”的要改革 求。 适时 每半年党风廉政建 设领导小组会议时 党组 监察室及相关部门 适时 适时 《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监察室 六月底前 任实施意见(试行)》(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 六月底前 全年 《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党组、监察 室 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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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措 施 54.对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认真清理和调整,把不该管的工作坚决交还给主责部门,六月底前 不直接参与具体的日常行政工作和税收执法事项,集中精力抓好主业。 55.纪检组长在党组分工中专门履行监督职适时 责,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56. 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新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四全年 个着力”,突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57. 完善巡视成果运用机制,细化分类处置年度结束后30日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内 58. 改进巡视报告、移交、反馈、整改情况全年 公开等工作。 59.采取述职述廉、谈话函询、调阅巡视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每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汇总情况。 创新60.采取事前方案审查、事中监督巡查、事后方式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两权”运方法 行的监督,着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升监督实效。 61.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任实施意见(试行)》(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 工 作 机 制 和 年度结束后一月内 适时 适时 1、《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税总党组发〔2014〕149号) 2、《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 3.《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国税党字〔2003〕53号) 监察室 其它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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