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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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二级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清单”)进行编制。

第四条 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对我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统一发行、管理及更新,并对“标准清单”强制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标准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工程量标准清单库、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三部分。

第六条 “标准清单”的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900章监控系统、第1000章收费系统、第1100章通信系统、第1200章消防系统、第1300章供配电及照明系统。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步完成,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投标人的清单报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并签章。

第十一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国家或省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 (三)设计文件;

(四)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六)工程地质、地形、气候情况,关键工程特点,常规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标准清单”已有的清单子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清单”的清单子目。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招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若发生清单新增子目的,应当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批准后使用。 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需添加的计量项目、计量规范及工程内容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新增清单子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相关规章、规范的子目,将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修改,对于符合相关规章、规范的子目将新增的工程内容编入标准清单库,同时将修订后的完整清单库及计量规范,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通知当前招标人或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新增工程量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科学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合同管理的原则,并按下述要求划分清单子目及相应的计量规范:

(一)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且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对应的同级计量子目增加清单子目;

(二)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但没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增加对应的本级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三)如“标准清单”没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需要新增的,则在“标准清单”相应的章节增加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为全省统一的工程量标准清单库和计量规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添加和更改。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清单中各子目及对应计量规范中的工程内容提供统计的设计工程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方式。实行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的,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运算定义及计价规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招标人。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标准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运算定义及计价规则。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量规范中各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合理填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中。

第二十条 工程计量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进行计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保持招标文件、标准清单库、计量规范的一致性。并在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对相关工程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不按“标准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签章的工程量清单造价成果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云交政法〔2010〕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