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要点 - 图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国际法复习要点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eb9d35102020740be1e9be9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种国际不法行为 (二)客观要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损害行为的构成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区别

1、责任性质不同,不法的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不是决定是否引起责任的根据,只是衡量责任大小的因素,而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 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不法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而损害

12.领土的构成及边界的划分问题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边界的划分问题 人为边界 自然边界

山脉以分水岭为界

河流 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间线为界 桥梁 河上桥梁以桥梁中间为界 湖泊以湖泊中心为界

边界条约>划界议定书>地图>界桩位置

13.《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1、南极只供和平目的

2、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领土的要求 4、国际监督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14.领海基线如何起算

正常基线:除另有规定外,测量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记的沿岸低潮线。(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条条直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

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基线。

15.领海与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及其区别

首先,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区是一种特别区域,它不是公海,也不属于领海。 其次,虽然受到无害通过权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一些情形的限制,沿海国原则上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时间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而对毗连区,沿海国只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总之,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的行为。 可见国家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是为了维护本国主权和法律秩序,是为了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16.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的规定与区别

(一)相同 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 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 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 (二)区别 1.概念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⑤。 2.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第四十五条规定: 1.按照第二部分第三节,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a)按照第三十八条第1款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或 (b)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2.在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科在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的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 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 4通过的方式。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条规定: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即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