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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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 14.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补缴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可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给付所得收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

司可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帐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16.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因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赔偿损失。(《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17.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当行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对不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与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 18.出资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

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因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19.出资(股权)转让纠纷。 20.债权转股权纠纷。 21.公司合并纠纷。 22.公司分立纠纷。 23.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24.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25.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定

26.公司或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改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28.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章程、名册未记载但已依约定实际出资并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9.认定工商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为股东的,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东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