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卷宗事例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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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 颜沛青与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万思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晨律师为贪污受贿案的 一 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代为调查、取证、辩护、出庭应诉。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理》的规定,委托人向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0000元人民币。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一审判决日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颜沛青 受托方:杨晨

(签字)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颜沛青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 万思恒 律师事务律师杨晨为颜沛青 案件的第一审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判决止。

委托人:颜沛青

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4]第508号

北京市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杨晨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贪污受贿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颜沛青,请予支持。

特此函告。

万思恒律师事务所(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刑诉字[2014]第76号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源新东街28号,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沛青 贪污受贿一案,经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2013年冬,经查,其直系亲属银行账户有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共计一百一十万。

犯罪嫌疑人颜沛青疑参与贪污受贿。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证人证词一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一份 4、报案材料一份 5、证人陈述一份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沛青过失杀害其妻和瑞医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请依法严惩。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