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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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件规格应与所连接钢管的外径相匹配;

2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应为40N?m~65N?m;

3 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6 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6.5节和第6.9节的要求,搭设前应检查预埋件和支承型钢悬挑梁的混凝土强度。

7.3.7 门式脚手架通道口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要求,斜撑杆、托架梁及通道口两侧的门架立杆加强杆件应与门架同步搭设,严禁滞后安装。

7.3.8 满堂脚手架与范本支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座宜采取防止砂浆、水泥浆等污物填塞螺纹的措施。

7.4 拆除

7.4.1 架体的拆除应按拆除方案施工,并应在拆除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对将拆除的架体进行拆除前的检查; 2 根据拆除前的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拆除方案; 3 清除架体上的材料、杂物及作业面的障碍物。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3 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止退装置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拆除,不得硬拉,严禁敲击。拆除作业中,严禁使用手锤等硬物击打、撬别。

7.4.4 当门式脚手架需分段拆除时,架体不拆除部分的两端应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取加固措施后再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7.4.6 拆卸的门架与配件、加固杆等不得集中堆放在未拆架体上,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宜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

8 检查与验收

8.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门式脚手架与范本支架搭设前,对门架与配件的基本尺寸、质量和性能应按现行行业产品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13的规定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8.1.2 施工现场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应标志清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架与配件表面应平直光滑,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裂缝、开焊、焊缝错位、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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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痕、毛刺、锁柱弯曲等缺陷;

2 门架与配件表面应涂刷防锈漆或镀锌。

8.1.3 周转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经分类检查确认为A类方可使用;B类、C类应经试验、维修达到A类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D类门架和配件。

8.1.4 在施工现场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应对门架、配件采用目测、尺量的方法检查一次。锈蚀深度检查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4节的规定抽取样品,在每个样品锈蚀严重的部位宜采用测厚仪或横向截断取样检测,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8.1.5 加固杆、连接杆等所用钢管和扣件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第3.0.5条、第3.0.8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钢管和扣件应涂有防锈漆。

8.1.6 底座和托座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在使用前应对调节螺杆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进行检查。

8.1.7 连墙件、型钢悬挑梁、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8.2 搭设检查与验收 8.2.1 搭设前,对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的地基与基础应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搭设。

8.2.2 门式脚手架搭设完毕或每搭设2个楼层高度,满堂脚手架、范本支架搭设完毕或每搭设4步高度,应对搭设质量及安全进行一次检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继续搭设。

8.2.3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搭设质量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按本规范第7.1.2条要求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2 构配件与材料质量的检验记录; 3 安全技术交底及搭设质量检验记录;

4 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分项工程的施工验收报告。

8.2.4 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分项工程的验收,除应检查验收檔外,还应对搭设质量进行现场核验,在对搭设质量进行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项目应进行重点检验,并应记入施工验收报告:

1 构配件和加固杆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质量合格、设置齐全、连接和挂扣紧固可靠;

2 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平整坚实,底座、支垫应符合规定;

3 门架跨距、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搭设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 连墙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建筑结构、架体应连接可靠; 5 加固杆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6 门式脚手架的通道口、转角等部位搭设应符合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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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架体垂直度及水平度应合格;

8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固定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9 安全网的张挂及防护栏杆的设置应齐全、牢固。

8.2.5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6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扣件拧紧力矩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

8.3 使用过程中检查

8.3.1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检查时,下列项目应进行检查:

1 加固杆、连墙件应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2 地基应无积水,垫板及底座应无松动,门架立杆应无悬空; 3 锁臂、挂扣件、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4 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5 应无超载使用。

8.3.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在使用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1 遇有8级以上大风或大雨过后; 2 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 3 停用超过1个月;

4 架体遭受外力撞击等作用; 5 架体部分拆除; 6 其它特殊情况。

8.3.3 满堂脚手架与范本支架在施加荷载或浇筑混凝土时,应设专人看护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8.4 拆除前检查

8.4.1 门式脚手架在拆除前,应检查架体构造、连墙件设置、节点连接,当发现有连墙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缺少、架体倾斜失稳或门架立杆悬空情况时,对架体应先行加固后再拆除。

8.4.2 模板支架在拆除前,应检查架体各部位的连接构造、加固件的设置,应明确拆除顺序和拆除方法。

8.4.3 在拆除作业前,对拆除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应进行检查,拆除作业区内应无障碍物,作业场地临近的输电线路等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

9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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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登高作业者,不得上架操作。

9.0.2 搭拆架体时,施工作业层应铺设脚手板,操作人员应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作业,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穿防滑鞋。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5 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应停止脚手架的搭拆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9.0.6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在使用期间,当预见可能有强风天气所产生的风压值超出设计的基本风压值时,对架体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9 门式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不应拆除加固杆、连墙件、转角处连接杆、通道口斜撑杆等加固杆件。

9.0.10 当施工需要,脚手架的交叉支撑可在门架-N局部临时拆除,但在该门架单元上下应设置水平加固杆或挂扣式脚手板,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安装交叉支撑。

9.0.11 应避免装卸物料对门式脚手架或范本支架产生偏心、振动和冲击荷载。

9.0.12 门式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防止坠物伤人。

9.0.13 门式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防雷措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5 不得攀爬门式脚手架。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9.0.17 对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应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维护,架体上的建筑垃圾或杂物应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