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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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