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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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1 目的 规范审计监察日常管理工作。 2 范围 审计监察部。 3 责任 审计监察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审核部门和上级部门对执行本制度的监督。 4 内容 4.1总则 4.1.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4.1.3 公司审计依照本制度和总经理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4.1.4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4.2机构和审计人员 4.2.1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分公司派驻专职审计人员。 4.2.2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4.2.3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4.2.4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2.5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3 审计监察职责 4.3.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制订审计实施计划; 1 / 4 4.3.2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3.3 指导监督有关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小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4.3.4 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4.3.5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4.3.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4.4审计范畴和权限 4.4.1 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及其分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4.4.2 内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4.4.2.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4.4.2.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4.2.3经济效益; 4.4.2.4内部控制制度; 4.4.2.5经济责任; 4.4.2.6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4.4.2.7其他审计事项。 4.4.3 内部审计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4.4 审计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4.4.5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4.4.6 审计监察的主要权限是: 4.4.6.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4.6.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4.6.3参加有关会议; 4.4.6.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4.6.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2 / 4 4.4.6.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4.4.6.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4.4.6.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总经理反映。 4.5 审计工作程序 4.5.1 例行审计程序 4.5.1.1内部审计根据总经理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4.5.1.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4.5.1.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5.1.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5.1.5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总经理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4.5.1.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4.5.1.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4.6审计档案制度 4.6.1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4.6.2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4.6.2.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4.6.2.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4.6.2.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6.2.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4.6.2.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4.6.2.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3 / 4 4.6.2.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4.6.2.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4.6.2.9其他应保存的。 4.6.3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4.7奖励与处罚 4.7.1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4.7.2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种处罚建议: 4.7.2.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7.2.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4.7.2.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7.2.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4.7.2.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4.8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4.8.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8.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8.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8.4泄露公司秘密的。 4.8.5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