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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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站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6]20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20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建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旅客、客运站和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站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和价格、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道路客运站15项收费项目中,取消补票手续费1项;客运车辆清洗清洁费、送票费和行包变更手续费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安全检查费等11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经营企业不得突破上限标准,允许下浮。重新规范调整后的我省道路客 1 / 3

运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率的批复》(闽交运[1999]136号)同时废止。之前道路客运站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福建省道路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7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道路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序收费收费标准 号 项目 客运1 代理费 客车2 发班费 行包运输3 代理费 2 / 3

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超过6% 服务内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统一安排班次、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 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 备 注 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后计提。 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后计提。收取客车发班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以行包运输收入为基数计提。 不超过6% 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运业务。 超过6%

班车延误4 脱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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