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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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配套建设的监督,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需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同时应提高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及易地建设收费政策规定的透明度,使广大建设业主完整准确地把握配套建设的政策要求和易地建设费的前置条件,提高配合人防部门推进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积极性。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或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如遇国家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公布。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计价格〔2002〕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