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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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发包人过错明显,承包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赔,要求监理及发包方对应当赔偿的窝工损失进行确认,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 裁判摘要(二)(2013)民申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发包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工程款的结算、窝工损失的承担、利息的计算以及公司出资不实等问题产生争议。

摘要(四)关于窝工损失如何计算问题。经审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实务解析承包人的窝工损失报送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具有重要意义,监理单位在承包人提交的窝工损失材料上签字盖章后,上述证据体现的窝工损失对施工合同双方即具有约束力,避免了鉴定等繁琐问题。

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摘要(2007)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2003年3月10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同年9月10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在主体基础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承包方临潼公司报送了工程造价,但发包人恒升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产生纠纷并导致工程停工至今。

摘要(四)关于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于恒升大厦

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二审中临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实务解析窝工损失经鉴定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建设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窝工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属于承包方举证不能,窝工损失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5、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裁判摘要(2012)民申字第1557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隆祥公司导致工程未能开工,给盛驿公司造成损失,双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由于存在总包、分包,总包、分包等各方对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 摘要关于停窝工损失赔偿的问题。对赔偿责任主体,盛驿公司代表华兴公司与隆祥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确认因隆祥公司导致工程未能开工,给盛驿公司造成损失。据此,二审判决认定隆祥公司负有赔偿责任正确。隆祥公司提出停窝工损失系由工程总承包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施工图纸造成,即使属实,隆祥公司作为华兴公司的相对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隆祥公司又提出停窝工损失系盛驿公司施工组织不力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实务解析存在总分包关系,工程的施工一方包括多个主体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总包、分包之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仍然要根据相互间的合同进行确定。即使总包存在违约行为,

分包人不能以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拒绝承担自身原因给其它分包方造成的窝工损失。 6、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裁判摘要(2015)民申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2011年11月8日,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的项目B区、D区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后续又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因本案施工合同招标程序问题导致无效,工程也因此停工,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摘要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停工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本案中,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卫星定位放线费、塔吊租赁定金、钎探费等费用损失为51000元,根据建工公司提交的人工费用证据,虽无法区分系正常施工而产生的人工费还是停工导致的窝工费,并且难以确定建工公司主张的人工费用中哪些属于合理的窝工费用,但案涉工程停工导致了一定的损失,故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卓隆公司应赔偿人工费用40万元,上述合计45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实务解析本案中,严格意义上,承包人并未完成举证证明窝工损失的义务,但鉴于工程停工并产生窝工损失是既定事实,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对窝工损失进行认定并酌定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