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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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商业发票;

2. 信托收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进口代付业务,并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

(二)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

(三)本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相应参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业务对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境内外代付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

(五)本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

(六)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本行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

(七)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

(八)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附件二);

(九)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附件十二)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递交客户;客户需在进口代付业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把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反馈本行;

(十)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章 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

第十条 他行作为委托行,本行作为代付行时,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授信审批通过后,委托行与本行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

(二)委托行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 八)和有关单据;

(三)本行对委托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四)审核通过后,本行应就付汇价格(利率、费用等)与委托行达成书面一致,同时相应扣减委托行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五)委托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本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

(六)对于委托行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本行付汇的,委托行需先行通过与本行约定的方式通知本行,得到本行确认受理回复后方可向本行发送授权付汇加押报文;

(七)本行收到委托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委托行的付款路线付款;

(八)本行应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委托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 (九)融资到期日,委托行向本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五章 展期规定

第十一条 融资到期日,委托行要提前督促客户备款归还本行融资

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对客户到期无法还款的,委托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偿,但要先向代付行进行偿付。

第十二条 对客户需提前偿还进口代付融资款项的,本行要提前通知代付行后方可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客户向本行提交《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十); (二)本行须在提前偿还日前通知代付行,代付行最迟须于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回复中告知客户提前偿付所需支出的费用(如需);

(三)本行收到代付行回复后,在提前偿还日之前通过加押报文正式通知代付行提前偿付(附件三),并按照约定向其一并支付付汇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如需),同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三条 进口代付期限应与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

第十四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附件十一); (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客户提出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要提前征得代付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并须按照与代付行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及费用(如需)。具体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