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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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加强测量管理,根据国家《测绘法》和《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测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测绘资质和测量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公司测量资质的年度注册及换证,组织公司测量人员的专业培训,掌握公司总体测量人员及仪器数量。对各测量中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各分(子)公司设测量中队,在分(子)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对本中队日常测量工作和测量技术进行管理,协助测量大队进行年度注册及换证,制定本中队的测量管理办法,建立中队测量人员台帐和测量仪器台帐,负责本中队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监督各测量小队的日常工作。各级测量管理部门必须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测量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测量小队(项目部)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本工程的施测任务,及时准确地作好各种测量技术资料,维护保管好本项目部的测量仪器,保护测量标志。

第三章 测绘资质证书管理

第六条 公司是国家测绘局核准的工程测量甲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分别由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和上海有限公司保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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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测绘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测绘资质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使用和测量大队印章的使用均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在承接测绘项目需借用证书或使用测量大队印章时必须由各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测量中队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测量大队及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给公司测绘资质带来损害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测量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在用测量仪器由仪器归属单位按期送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使用,并建帐管理,测量大队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测量仪器由各测量中队统一管理,按国家测绘局的要求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测量仪器的购置、封存、报废按各分(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测量中队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单位的测量仪器台帐(GC-CL-01-2007)报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测量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测量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外业作业人员的 《测绘作业证》由测量大队统一办理,测量工必须持技能合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职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第十三条 大力宣传和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测量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公司将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测量人员专业培训由测量大队统一组织,各测量中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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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要将培训的测量人员名单报测量大队,培训名单按人员情况登记表(GC-CL-02-2007)填写,测量大队将按四川省测绘局的培训安排送培。

第十五条 各测量中队对测量人员要建立登记台帐,统一管理人员资格证,作好人员的动态管理。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本中队的人员台帐(GC-CL-02-2007)报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测绘项目前,施测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所在地有关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备案资料。四川省内的工程按《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测量中队应及时收集由工程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并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年度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报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

第七章 施工测量方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签订了测绘合同的单独工程测量项目必须编制测量方案,由测量中队组织项目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测量方案,经本测量中队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测量大队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附属于工程施工的测量项目,若其工程项目的测量精度要求较高,包括群体建筑、高层建筑、市政工程、精密设备安装、建筑物沉降观测等,其测量方案必须单列,由项目部测量人员编制方案,经测量中队审核,报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附属于工程施工的一般单体建筑测量项目,其测量方案可单列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各测量中队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以上第十八、十九条所涉及的工程测量方案目录(GC-JS-02-2007)报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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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备案。测量大队将根据工程情况收集有代表性的测量方案。

第八章 测量标志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保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执行。各测量中队应在本中队的测量管理规定中对各实施测量的小队提出测量标志保护要求,并对各测量小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测量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测量中队要对施工现场的测量资料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测量小队将其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具体有:测量的起算点、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复测及勘察资料、测量成果、测量放线资料等。各测量中队应保证在测量资质年度注册和换证时按测量大队的要求提供相关测量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独的测绘项目完工后其测绘成果资料必须及时报测量大队存档。属于保密的测量资料应与工程施工资料分开,由测量大队负责报公司档案室,桉相关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四川省测绘局规定,测量成果资料专用章由测量大队统一保管,各测量中队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需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的,各测量中队必须出具审核意见,经测量中队的在主管领导确认后报测量大队审批后用章。

第二十六条 各测量中队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填入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情况表(GC-CL-03-2007)和测绘成果汇交目录(GC-CL-04-2007)报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公司测量大队(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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