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编制要求内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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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在《街区控规深化方案》和拟实施区域《地块控规》中,应明确“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的控制线,作为下阶段进一步划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的重要依据。

1)“城市绿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3)“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设施、供水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供燃气设施、供热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防洪设施、抗震防灾设施等。 4)“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控制界线。 5)“城市红线”指规划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2.5 提出城市设计导则

依据《街区控规》提出的整体城市设计框架,结合具体建设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研究,深入挖掘自然环境、人文底蕴及空间特征,在城市特色、格局、空间、肌理、文化、风貌、景观以及活动组织与联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控制要求,重点加强对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的精细化管理。

对城市中心区、重点景观区、特色街区、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应加强城市设计方面的细化研究,可单独编制城市设计成果。

附录 规划成果技术要求

附录1 用地分类标准及指标控制指导

表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试用稿)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 R2 R R3 R4 R51 R52 R53 R54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配套教育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托幼用地 中小学合校 保护区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C1 C11 C12 C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经营性办公用地 社区综合服务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含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托幼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地区内,以居住为主的混合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用地,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用地,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为主的农贸市场等用地 R5 RC C2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C27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38 C4 C41 C42 C43 C51 C5 C52 C53 C61 C62 C6 C63 C64 C65 C66 C67 C7 C8 C9 M M1 M2 类别名称 综合性商业服务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康娱设施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 学生公寓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范 围 集商业、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经营性康体休闲设施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幼儿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不是为当地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的私立学校以及其它经营性教育设施。私立中小学和托幼暂划入R5 用地相对独立、为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学生生活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分类 集中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游乐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度假、会议、休疗养、娱乐、健身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C3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M3 类别名称 范 围 对居住和公用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构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具有加工、存储、配送、批发、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路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电厂、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煤气厂、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中水处理厂、供中水泵站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交通枢纽、中心站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渡轮(陆上部分)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W2 W3 W4 T1 T T2 T21 T22 T2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物流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S11 S12 S13 S15 S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中水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T3 T5 S1 S S2 S21 S22 S3 S31 S32 U1 U U12 U13 U14 U15 U2 U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