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绩效考核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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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配处方要认真检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剂量、用量、配伍禁忌,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应拒绝调配,调配后要经过认真核对,方可发出。

4、调配人员在调配处方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严禁将已过期失效、潮解霉变的药品销售给病人。

5、调配处方所用计量衡量必须每年由计量监督部门检验一次,确保准确无误。

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1、所有片剂、胶囊剂等药品均可拆零供应。

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在拆零专柜,盛器应保持原包装标签。 3、拆零药品时应用洁净的药匙,禁止直接用手接触药片,药袋应清洁卫生,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名、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服药注意事项。

4、拆零药品的计价遵循4舍5入的原则,不得乱作价和私自抬高价格。

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建立近效期药品专册登记簿及一览表,凡在半年内失效的药品均应在专册登记簿及一览表上及时记载与公示,近效期药品专册登记簿要详细记载将要失效的药品要加强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载近效期药品的剩余数量),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2、近效期药品应根据医疗需要计划采购,掌握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防止因近效期药品购进过多造成压库而致过期失效。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必须从经过批准的医药公司购进,不得从其它渠道采购。

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专柜加锁,专建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人保管。

三、提供患者麻醉药品,患者必须索取麻醉药品供应证明否则药房不可供应。

四、提供患者麻醉药品,二次以上用药必须以空瓶拒换取。药房人员必须核对麻醉空瓶批号是否吻合。

五、凭卡供应麻醉药品(针剂)不得超过三日量,(片剂)不得超过七日量;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量。

六、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留存必须2年以上备查。

药品送检制度及药检报告书留存登记制度

一、下列药品采购时必须索取药检报告书并留存登记备查:

1、进口药品必须索取口岸药检所对该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印章);

2、首营药品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对该药品的质检报告书。

二、下列药品必须及时抽样送药检所检验,并将药检报告书留存登记备查:

1、购进药品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

2、库存药品在定期检查时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

3、被药监部门查处的假、劣药品同厂牌或同邻批号的药品。

4、储存时间较久的药品。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首营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报告、管理药品不良反应工作。 2、注意收集售出的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反馈情况,尤其是大众自行购用的非处方药发生的不良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4、药品不良反应应定期向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严重的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汇报。

5、如遇病人申诉药品不良反应,应认真接待,并做好记录,而后按规定报告,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人员到场。

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一、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在库药品,因保管不当造成虫蛀、霉烂、变质、污染、过期失效,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2、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假劣药品,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失职,错发药品造成后果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范围:

1、在库药品,因保管不当造成虫蛀、霉烂、变质、污染、过期失效,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2、由于工作不细,错发药品,但未造成后果,影响不大者;

3、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评通报的。

三、出现质量事故,应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进行质量事故认定。

四、处理质量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其他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质量事故处理后,全体人员应吸取教育,落实防范措施,改进工作程序,加强责任心,药剂负责人要监督落实。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质量负责人要注重收集国家、行业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规定等,并组织药剂人员加强学习,增强质量意识。

2、质量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存在问题做出书面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3、所设顾客意见簿和投诉电话是收集和反馈顾客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对外公开渠道,应做到顾客所提意见和建议桩桩有答复、件件有交代,并作好意见建议的反馈记录。

4、上级药监督部门检查或抽验发现的相关的药品质量和服务信息,药剂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召开会议认真传达找出差距,部署整改,并做好会议记录。

5、对出现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药监部门反应并停止销售该药品;按规定抽样送市药检所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处理。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不合格品指:

(1)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药品、医疗器械;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停止销售、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3)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

(4)验收养护中发现的包装破损、变质潮解等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

2、对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区;

4、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报损、销毁,必须填写《不合格品报损销毁记录》,经药剂科(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损、销毁。

5、销毁特殊药品必须由药监部门派人监督,一般不合格品销毁由本单位负责人监督,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医疗工作核心制度

一、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