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地产施工合同书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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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吊顶、石材装修、阳台栏杆、空调挡板或百页等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乙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应按甲方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 积施工。

14.6. 为保证户户精品,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甲方确定以三次为宜。保证在房子移交物业的时候基本消除户内渗漏、墙地面和天棚空鼓开裂、门窗配件故障、洁具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 14.7.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每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楼地面、墙面开裂如引起投诉者,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500元。

b. 其他质量事故,每次支付1-5万元。 14.8. 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4.9. 开工前,乙方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甲方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甲方要求,复核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乙方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4.10. 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5.1. 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地产验收标准》等为依据。 15.2.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 15.3. 的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主要内容有:外窗喷淋试验、上水管试压、屋面卫生间盛水试验、避雷电阻测定、电路耦合、房屋沉降、开间尺寸及层高等。

15.4. 竣工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

方应按质检站及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

15.5. 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金陵杯按南京当地评定日期外),并且通过质检站备案验收签字后为竣工验收通过。

15.6. 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甲方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处存档),延迟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15.7. 乙方需在竣工验收通过15日内取得市建设局为本工程颁发的《 市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15.8.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将会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15.9.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5.10.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5.10.1. 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15.10.2.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15.10.3.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15.10.4. 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15.10.5.

15.11. 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乙方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甲方直到入

住结束或甲方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15.12. 竣工资料管理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有关规定。 (此项条款需根据每个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做调整)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16.1. 中标单位施工图预算经招标单位、审价机构审核确定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16.2. 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占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16.3. 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代表,甲方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三十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再由甲方于次月五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16.4. 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拾伍万元(包括拾伍万元)时,在当月进度款中支付,每项技术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70%,另外30%在结算社会审价后,工程尾款清算时支付。 16.5. 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招标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工期节点必须满足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控制工期时间表中各项规

定)。当月进度按招标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8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材价)。当月进度未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7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扣除款在后续工期抢回来后支付至80%,余款结算时支付。

16.6. 从结构封顶本月起,分2次均额逐月扣回预付款。

16.7. 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85%时,甲方暂停付款。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5%工程保修金和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工程保修金返还详见工程合同中相关条款。

16.8. 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16.9.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查通过,

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16.10.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

16.11.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

17.1. 工程保修条款详见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保险

18.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 资料由乙方负责整理, 并保护好现场, 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不得有异议。

18.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8.3.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8.4.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a:六级以上的地震

b: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 c: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19.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19.3.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a: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b:人员伤亡及各种设施损失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

20.1. 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甲方代表的观点、指示、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乙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代表,并将此件复印提

交甲方主管部门。甲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7天内必须将其决定通知甲方 主管部门和乙方。.

20.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或者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法院起诉。

20.3.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0.3.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0.3.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0.3.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21.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1.2.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1.3.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 21.3.2.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21.3.3.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1.3.4.

21.4.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1.5. 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6. 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1.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