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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使生产能够持续不断,生活有所保障,从上古社会开始,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夏箴(zhen)》中指出:“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国无兼年之食,遇天饥,百姓非其有也”。大意为,庶民百姓无两年以上的积蓄,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就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朝廷命官无两年以上积蓄,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奴隶和车马都会丧失;国家无两年以上的积蓄,一旦遭遇自然灾害,百姓就会反叛,国家也就灭亡。可见早在夏禹时代,就已经提出了要树立后备防灾的思想。还有在夏朝后期,上层贤达就有“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的认识。中国传统保险思想就是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的。这时人们的保险观念是“积聚”以“备之”。我们的祖先充分认识到了古代保险形式——粮食储备对于百姓、王公大臣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性。 到了周朝,我国传统保险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人们已对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有了初步的规律性认识,并根据此规律提出了更精确的保险措施,这说明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防备“至无时”的自然灾害,国家建立了实物形式的财政后备。同时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与现代保险原理相一致的分散风险与分担损失的思想。据说,周文王曾在遭遇严重灾荒的时候,召集文武百官商讨“救患分灾”的对策,这些对策《逸周书·大匡》均有记载。值得注意的是,“分灾”两字的“分”是分散的意思,“分灾”就是分散灾害损失。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废除,土地私有制的产生,社会经济得到了发展,因而在国家政治后备的基础上,产生了中国最古老的社会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委积制度。“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线都之委积,以待凶慌。”这种独立于财政之外的储备制度,后来实际上变成了财政的附属物,当然在那个封建经济时代也没有真正发挥过经济补偿作用。在这一时期,传统保险思想十分活跃, 诸子百家提出了颇有特色的保险思想,诸家见解独到。孟子曾提出“敛发”与“调粟”的主张,即是丰年敛荒年发,建立有效的储粮赈灾的社会保险体系。李悝亦向魏文侯提出过“尽地力之教”的“平籴”思想。也就是丰年积蓄,歉年拿出粮食上市平抑物价。李悝的“熟敛饥发”设想比孟子的“敛发”主张显然又进了一大步,在设想上显得更加细致、周到。此外,《史记》还记载着李悝的“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的主张。即多样化种植(杂种)来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他的这种思想到汉武帝时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付诸实施。汉武帝曾设“常平仓”(谷贱时。增价而籴,贵价时减价而售出),这实际上就是利用价格政策来分散市场风险,他可以达到与赈恤同样的目的。

中国古代传统的保险思想反映在国家制度上,就是古代的荒政措施和仓储制度。清代汪志伊在其《荒政辑要》中,曾将荒政的各种措施归纳为以下几类:“有预备于未荒之前者,有急救于猝荒之际者,有广救于大荒之时者,有力行于遍荒之地者,有补救于已荒之后者。”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干脆把荒政分为积极预防和消积救济两大类。积极预防的荒政思想和政策,有重农说、仓储说、水利说、林垦说等;消极救济的荒政思想和政策,有赈济说、调粟说、养恤说、除害说、安辑说、蠲缓说、放贷说和节约说等。 中国的仓储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以前,西周文王姬昌称得上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注重传统保险的君王。他曾谆谆教导其子武王姬发:“有十年之积者王,有五年之积者霸,无一年之积者亡”(注陈绍闻主编:《中国古代经济文选》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武王在灭商以后,十分重视储粮,西周时期就有“九谷之委积”,还设置专职的官员,“廪人掌米,仓人掌谷”。《周礼·大司徒》中还列有“委积”的职能:“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可见西周的

“委积”已初步形成了一种社会补偿体系。各代王朝为巩固政权,都十分重视备荒救灾。《礼记·王制》中说:“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以后这就成了历代王朝的共识。春秋时期,《左传》有秦晋“乞籴”的记载,秦穆公认为,救济灾荒应无国界。战国时期,各国相继设立仓廪,据史籍记载,魏文侯有“御廪”,刘宣王曾发“棠邑”之仓赈济贫民,韩王有“敖仓”,楚国春申君为楚建造东西两仓,以备荒年。

由于中国古代商品与货币未能获得充分发展,因而救济后备制度一般均采取实物形态。这种实物形态的后备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办的“常平仓”,另一类是官督民办的“义仓”。

“常平仓”起源于战国李悝的“平籴”和西汉桑弘羊的“平准”,历代都有设置。“常平仓”的名称来自汉宣帝的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据史籍记载,汉宣帝时天下殷富,五凤四年(公元前五十四年),耿寿昌请于边郡皆筑仓,“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谷贵时减价而粜,以利农业。名曰‘常平仓’,民便之”(注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27页。)。“常平仓”的功能是利用价值规律调节风险的危害程度,以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常平仓”创设十年后即被废除,直到一百多年后东汉明帝永平五年(公元六十二年)才在全国推广。“常平仓”在北宋时期最受重视,宋太祖即位后,立刻下诏书:“江北频年丰稔,谷价甚贱,宜命使置场,添价散籴粳糯,以惠彼民”。太宗淳化三年(公元九九二年),京畿大丰收,太宗令在首都开封府的四门置场,以高价籴谷,利用附近的仓廒为存贮。遇岁饥时减价贷予平民。

对于常平仓的赈济效果,史料的记载褒贬不一。如:“许昌??水灾,浮殍不可胜计,??发常平仓所储,??越制赈民,全活数万”,又如:“蔡州饥,??发粟赈之,活者六十余万”(注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217页。)。但常平仓在贪官污吏和地主豪强的把持下,平民百姓能得到的实惠极为有限,有些地方反而成为掠夺百姓的工具。中国古代属常平仓性质的仓廪名称不少,如北宋的“惠民仓”、明初江南苏州各县设置的“济农仓”,均属常平仓一类。

“义仓”始于北齐,全盛于隋代,长期有效的当推唐代。贞观二年(公元六二八年),太宗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诏文规定:“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贮之州县以备凶年”。“没有田地的商贾其户分为几等,除下下户及夷人外,自上上户至下中户,共八等。上上户出谷五石,渐次递减至下中户,出五斗为止。不种谷的,则用货币代替,至秋收时,如额取偿”(注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30页。)。赈贷对象主要是乡村的贫户,富家不在赈贷范围。贞观年间,水旱灾荒频繁,各地义仓的储粮,对赈恤灾民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封建财政对义仓的控制十分严格,尤其是义仓充实的时候,封建统治者对义仓觊觎更切,唐玄宗开元年间,天下大治,物殷俗阜,到天宝年间,安史之乱,各地的义仓被大量的“变造”,积谷被运往长安,很快就成为空仓。

明代的义仓亦称“社仓”。嘉靖中,兵部侍郎王廷相建议乡里间二三十家为一会,每月一举,定上、中、下户,捐粟多寡,收贮于仓,推有德者为社长,善于办事而又能管理者为副社长,如遇荒年,按户发给,先给中户、下户,后给上户,上户须偿还,中、下户可免偿还。后因上等者不愿多出谷,贫民受惠不多,“社仓”终至停顿。清初统治者试图改变历代义仓受制于官府的弊端,顺治十二年(公元一六五五年),下令各府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义仓遍及全国各地,积谷由百姓自愿捐输,严禁官府干预。

之前的种种都表明当时中国已经有了古代传统的保险思想和比较完备的仓储制度,但,为什么最终没有像西方一样发展为先进的现代保险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