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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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及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安信访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安信访窗口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各级公安机关为方便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同时又保证内部工作的安全和保密,均应设立与办公室分离、固定的专门接待场所,其规模设置应与本地区的来访群众数量、接待工作任务相适应。

(一)省级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应分别设置群众来访候谈室、普通接访室、厅(局)领导接访室;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来访登记室、专用洗手间、残疾人通道等;

(二)来访量较小的省级公安机关、来访量较大的地级和直辖市中来访量较大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应分别设置群众来访候谈室、普通接访室、厅(局)领导接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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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访量较小的地级、来访量较大的县级和直辖市中来访量较小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可分别设置候谈室、接访室,两室合一的,应划定不同区域;

(四)来访量较小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待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三、信访接待场所应有统一明显标志,门头挂警蓝色底白字横楣标识,书写有“公安信访”,公安与信访之间为警徽,门头标识的长度和宽度根据门面情况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比例设计;门左侧应竖挂“﹡﹡省(市、区、县)公安厅(局、分局)人民来访接待室”标牌,少数民族地区可加少数民族文字名称;门右侧应挂写明来访接待时间、领导接访日时间、监督电话的“警务公示牌”(以上标牌样式附后)。

四、为方便接待工作,信访部门接待场所应配备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同时可根据本地区的群众来访数量、接待工作任务等,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施。

五、为维护信访接待秩序、及时处置异常信访,应加强接待场所的安全防范,信访接待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监控或取证设备,以及消防安全设备。

(一)省级以及来访量较大的地级、直辖市下属区(县)级公安机关的接待场所应配备可提取音像资料等证据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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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设施,来访量较少的地级公安机关及县级公安机关应备有可取证的摄像、录音、照相等设备;

(二)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均应备有安检器、灭火器(灭火毯)等安全防范设施;因工作需要或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安检门、烟雾探测灭火系统、防爆桶(防爆毯)等设施;

六、接待场所实行柜台式登记、接待,工作柜台高度以保证接待民警与来访群众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材料以及方便登记、谈话、记录为准;

七、为方便群众信访、化解信访矛盾,信访接待场所应以便民、利民原则配备有以下必要的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候谈、接待环境。

(一)应公开本单位电话号码、寄信地址、邮政编码、接待时间、领导接访日时间,开通互联网投诉渠道的部门应公开本单位网址;

(二)配备信访群众等候用的桌椅、书写材料的纸笔、饮水设备,以及电风扇、排风扇等以保证空气流通的设施,并按本单位办公室标准配备取暖设备;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配备空调;

(三)应放置《来访人员登记单》等信访专用文书标样,应注明填写方式;还应备有政府及相关信访部门的地址、投诉电话等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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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要加强对来访群众的法律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应统一设置宣传栏,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群众信访须知》(内容附后)制版上墙,告知信访群众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的业务职能、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禁止性行为。

九、信访接待场所应落实警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来访群众监督和评议,工作台上须放置标明民警姓名、警号、职务、照片的服务牌,同时应备有来访群众意见薄,供群众监督、评议。

十、接待场所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房间应定期进行打扫、消毒,物品应摆放整齐,做到干净整洁、井然有序。

十一、上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建设情况纳入信访工作考评中。

十二、本规范由公安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有关场所规模标准的说明; 2、宣传栏设计说明;

3、《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内容;

4、《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宣传板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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