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教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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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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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引例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排名第八。4月1日体检,周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周因此未被录取。4月3日下午,周一超携带水果刀到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局询问录取结果,得知结果后,便拔刀刺向两名工作人员,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此后,因病能否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之一,一直是人们讨论的话题。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就业促进法 》,自2008年1月1 日实施。该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思考:

1、周一超故意杀人的原因有哪些?

2、应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第一章 犯罪学导论 ?本章的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对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总体介绍。通过对犯罪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和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在大脑中形成一个犯罪学科的整体印象。?本章的重点和难点重点:犯罪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犯罪学科体系难点:正确理解当代西方主要犯罪学理论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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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学的概念

是关于犯罪的科学,包括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犯罪变化和支运行基本规律,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的学科。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1、犯罪现象,指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包括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犯罪变化和支运行基本规律、犯罪行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辩证关系等。 2、犯罪原因,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与演变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根源、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上犯罪升降变化的原因(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犯罪主体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和条件等。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元的、多变量的动态系统,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3、犯罪对策,指为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而采取的社会性与专门性的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内容:构建治理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犯罪预测;研究犯罪主体及其各自的职责、总结推广治理犯罪的措施和经验;研究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 第二节 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一、犯罪学学科体系的概念

犯罪学的学科体系是指在有关犯罪学的知识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各个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

二、犯罪学学科体系简介

第三节 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1、古代西方关于犯罪的思想观点 古希腊罗马:其中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柏拉图在《论国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均论述了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刑罚等犯罪学的问题。比如,他们都将犯罪看成一种疾病。

在中世纪:罪孽原是神学概念,“即把整个人类的犯罪行为看作是非现实世界中的一种不可抗拒的神力作用的结果,是‘恶灵’的显现”。 2、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 ?犯罪学的诞生

“犯罪学”一词最先由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在1879年提出来,后来龙勃罗梭的学生加罗法洛于1885年以《犯罪学》的名称出版了他的专著,第一次使用了这一学科的名称。作为理论体系的犯罪学,是在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诞生的。 总之,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产生的历史并不长。 二、西方犯罪学主要流派简介

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 2、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 3、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

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罪刑法定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1764年贝卡利亚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发表,标志刑事古典学派的形成,也奠定了犯罪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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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对这一学派理论的简单评价:对封建特权和罪刑擅断进行无情的批判,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同时,所提出的三大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贝卡利亚简历:

贝卡利亚16岁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其后他参加了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就是在这个社团的那段时间,在与朋友们的讨论中,他撰写了那部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23岁加入“拳头社”, 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1768年被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的政治经济学教授,1771年被任命为最高经济委员会顾问,几年后又担任了财政法官,接着又接受了朱塞培二世的任命,领导国务委员会第三厅的工作。虽然在此期间写了几部美学和经济学的著作及一些有关刑法改革方面的咨询意见,但再也没有写出像《论犯罪与刑罚》那样的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在世界许多地区版本和译本很多。 1791年,根据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的指示,贝卡利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成员。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的家中去世。

(二)实证犯罪学派

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他们之间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大致相同,但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分析又有很大的不同,故人们又把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后者以菲利为代表。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观点

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父“。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 他认为,犯罪是天生的,是一种返祖现象,属于具有隔世遗传和病理性先天特征的野蛮人。 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他强调,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社会防卫。

对犯罪人类学派的简单评价。

国外对龙勃罗梭理论的肯定和批评皆有之。有些批评甚至是挖苦的和嘲弄,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内尔在1889年于巴黎举行的第二届国际犯罪人类学大会上,“当他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他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和龙勃罗梭的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这算是“最绝妙的批评”。

案例:2011年1月,卢建平借送盒饭之机多次潜入中山市西区某酒店员工宿舍,乘人不备盗窃女性文胸、内裤,共窃取谷某等人文胸49件、内裤49条,总价值人民币32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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