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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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外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12至13世纪,随着国王势力的上升和教会势力的下降,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和发展。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国古代有律师萌芽,但没有现代化意义的律师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了律师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律师制度,但十年动乱期间,律师制度荡然无存。1980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重新确立和恢复。1996年,我国颁布了《律师法》。目前全球律师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律师数量迅速增长;律师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律师分工日益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律师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律师管理向专业化、法律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

我国目前关于律师的性质和职业宗旨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着忽略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缺乏维护法律实施的最终手段;回避律师的社会独立性等问题。应将律师确定为社会主义法制下的自由职业者性质;明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改善法制为律师的执业宗旨。

西方国家律师资格的严格性是其普遍的要求。我国应将律师资格的准入条件进一步的提高,并完善律师资格与任职条件相分离的制度。

西方国家都是单一的行业管理,对律师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存在有很多的问题。应改革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行业的独立性、自律性,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

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存在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强调义务而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应强化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使;明确律师权利的内容,使之系统化、科学化。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律师执业仍面临许多问题,尚未形成利于律师职业的良好环境。只有对中国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律师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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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制度概述

研究律师制度必须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意义、沿革和发展趋势。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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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不像司法人员那样代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是向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这一特点使其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活动,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实现权力制衡、司法公正,使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民主得以发扬,法制得以维护。正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所以,现代各国都重视发展律师队伍,完善律师制度,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2) 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是加强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运转速度加快,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人们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加之市场经济本质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民主的经济,国家权力不宜过多介入,因此纠纷会越来越多。而及时、有效的解决这种纠纷不仅需要大量的成文法律规范,还需要有精通法律的人员参加到解决纷纷中去。律师介入经济生活不仅可以通过咨询等非诉讼活动避免纠纷,而纠纷发生时,律师可通过职务活动予以解决。

因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将市场经济真正纳入法律控制的领域,从而成为“法治经济”的重要前提。

(3) 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且需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依靠其法律知识和技能,向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存在,使法律成为各种社会主体保护自身权利的工具。律师素质的提高,律师制度的完善无疑对于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4) 律师制度的发展利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

公民较强的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之下。律师制度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律师通过职务活动,可以发挥这一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其职业宗旨,这决定律师在工作中必定处处以权利为出发点。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必然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学会用法律来捍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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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西方的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着较大的差异。

1、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沿革

(1)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型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它是在罗马民间出现的代理人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至古罗马共和时期,法庭允许监护人、保护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他人进行诉讼,共和时期、帝国初期,辩护人和代理人便正式产生。一些熟悉法律,娴于词令的演说家便接受委托出庭辩护,代理诉讼。到公元5世纪末,对充当辩护人的人要求必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这些人逐渐形成了一个行业,建立起辩护人团体。他们分属于各地区法庭,收取报酬,执行辩护职务,受执政官监督。这种叫做“阿多克梯斯”的辩护人制度,即为西方律师制度的雏型。

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曾一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由于纠问式诉讼实行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使得律师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时期的法国,虽然保留了律师制度,却规定只有僧侣才能执行律师职务,且主要是在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12-13世纪,随着国王势力的上升和教会势力的下降,僧侣参与世俗法院诉讼活动被禁止,律师制度才得已恢复和发展,各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律师组织。

(2)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批判了封建专横的纠问式诉讼制度。随着资产阶级辩论式诉讼的确立,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亦渐渐浮出水面。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所谓二元主义律师制度。一种律师叫巴律师(巴瑞斯特),又称辩护律师、法庭律师或大律师。其业务是出庭辩护,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必须有这种资格的律师才能出庭。另一种律师叫沙律师(沙利西特),即事务律师、庭外律师或小律师。其业务是撰写诉状、拟制合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在下级法院进行辩护等。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助。”各州的立法也对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与此同时,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律师制度更加系统化、法律化。其后,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日臻广泛,分工越来越细,律师间的联合、合作也越来越普遍。律师除了参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外,更多的是直接为企业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而且,律师业务日益渗透到国家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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