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1-501-2016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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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5.3.1水文地质参数的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0.1的规定。

5.3.2需要时应对影响基础设计、施工的各含水层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水文地质试验数量可根据场区

大小和地质复杂程度确定。

5.3.3量测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 3个点。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

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应同时量测各孔(井)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水力梯度法。

5.3.4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 5.3.4选用; 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昀大

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

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抽水

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表 5.3.4 抽水试验方法和应用范围

5.3.5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粘性土宜采用试坑双环法;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5.3.6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

需要确定试验②桩身直径; 的起始压力、昀dext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大压力和压力—— 级数。应及时绘dint—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制压力与压入

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验段的透水率,确定 p-Q曲线的类型。 5.3.7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根据不同试验方法选择正确的计算公式。 5.4 地下水作用评价

E

5.4.1地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

5.4.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考虑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上浮作用时,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有渗流时,地下水的

—— ————— —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

——

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对节理不发育的岩体有经验或实测数据时,浮力 可根据经验或实测数据确定。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

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上

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承载力降低和附加的浮托力;必要时应提出预防措施。 4 验算支挡结构

物的稳定时,应评价静水压力及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对基坑工程和边坡工程,应根据其具体条件评价地下水产生流土、管涌和突涌的可能性。 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 或隔水措施对基坑稳定和临近工程的影响。

5.4.3 地下水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

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

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和膨胀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对岩土体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5.5 地下水的控制评价

5.5.1地基勘察应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基坑深度、基坑支护方法、含水层岩性和地层组合关系、地下水资源和环境要求,建议适宜的地下水控制方法。

5.5.2 地下水控制方法应优先选择对地下水资源影响小的帷幕截水、自渗降水、回灌等方法。 5.5.3采用帷幕截水方法时,应评价截水帷幕的深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5.5.4采用自渗降水方法时,应评价上层水导入下层水对下层水水环境的影响,并按评价结果考虑方法的取舍。

5.5.5采用回灌方法时,应评价同层回灌或异层回灌的可能性。采用同层回灌时,回灌井与抽水井的距离可根据含水层的渗透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 6m。对于渗透性高的土,井距宜适当增加。采用异层回灌时,应评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5.5.6 当限于现场条件和工程要求,需要采用抽降方式控制地下水位时,应进行详细分析,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致因降水引起的沉降对临近建筑和地下设施造成危害。

5.5.7对地下水采取施工降水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时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 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流土、管涌和突涌,必要时应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4评价抽水造成的地下水资源损失量,必要时提出地下水的综合控制方案和建议。

6 地基勘察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地基勘察是指建筑总平面确定后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即详细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6.1.2 建筑地基勘察前应详细了解设计意图,全面搜集和研究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已有的

勘察报告和工程经验。并取得下列资料: 1 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现状地形图及拟建建筑物平

面位置图。 2拟建场地的红线资料、建筑物坐标、高度、层数、有无地下室、结构类型可能采用

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荷载条件、建筑物±0.00设计标高,以及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等。 3拟建场地的历史沿革以及地下管线、电缆、地下构筑物等的分布情况和水准基点的位置、高程、坐标等。 4搜集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背景资料。

6.1.3 建筑地基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

提出治理方案建议; 2 查明建筑场地地层的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均匀

性和承载力作出评价。 3 对于第 3.0.3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建筑,应提供计算参数,预测建筑

物的变形特征。

4满足第 5.1.1条规定的对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5 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分析评价设计、施工、运营中应注

意的问题。 6 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7岩石地基的勘察应查明岩石的地质年代、名称、风化

程度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岩体

结构面类型、性质、组合特征和发育程度,评价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如存在断裂构造时,应评价断裂构造对工程的影响。 8当工程需要时尚应解决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