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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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股权合作方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因此,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均需入场交易。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

1. 可行性研究及内部决策。转让方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即需通过北汽集团董事会审议和北京市国资委审议通过。(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 清产核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 审计与资产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

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报告需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4. 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

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 征集并确定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

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即对国有独资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国资委批准)。

6. 交易款项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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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 交易后的产权登记及工商变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

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标的企业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增资流程

1. 可行性研究及增资方案。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

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内部决策。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

书面决议。

3. 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4. 增资信息公开披露。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5. 投资方的选定。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

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6. 取得交易凭证并公告。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

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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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五、参考的主要政策条文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 号)

2.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

国资发〔2006〕3号)

3.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试行)》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6]38号)

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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