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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5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3.05 【实施日期】201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

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52号 2013年5月)

各托管银行:

为协助托管银行落实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最终交收责任,明确我公司协助托管银行进行客户交收违约处理的业务办理流程,我公司制定了《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见附件),现发布实施。具体操作事宜根据我公司沪、深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办理。特此通知。 附件: 1 / 2

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协助托管银行进行客户交收违约处理的业务办理,落实本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的结算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第二条 本公司沪、深分公司根据本业务流程制定相关业务指南,协助托管银行办理冻结和解冻违约客户证券、划转和划回违约客户的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可用于冻结的客户证券应是违约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权利未受限制的证券。

第四条 托管银行的客户未能按照约定时点向托管银行交付交收资金的,托管银行在征求客户意见后,可于任一交易日规定时点前向本公司申报冻结违约客户的证券,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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