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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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

摘要: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往往涉及公路的赔补偿问题,在看似简单的路政许可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由于理论的模糊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成为一线路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因此作者想通过从理论到现实操作的层层解剖,来探讨改进现有的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

关键词: 民事行为;独立行为;现实困境;程序建构 引言:

在理论层面,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问题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否是许可的一部分,在许可中应该置于何种程序,是许可的前置还是孤立的行为?这些在目前的理论界甚为模糊,没有统一的模式。在实际操作层面中,收取的主体性模糊,涉及民生市政工程收取的单位主体力量薄弱,自身督查力度薄弱、现有的许可审批涉及赔补偿问题程序模糊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导致在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形成公路财产的有形流失,成为权力寻租点,导致廉政问题的滋生。

一、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行为的定性

在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模糊问题,该问题的法律界定的差别将直接影响到收费行为的有效性,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

现在理论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该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问题作为行政行为,其依据缺乏严格的法律逻辑,经不起推敲。在现实的法院操作中,涉及公路赔补偿的案件一般都以民事诉讼来进行。

将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有以下的优越性:

1、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定义为民事行为,那双方将依据民法民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在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将更加全面,有利于维护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公路管理部门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将涉路工程中路政许可中的赔补偿费作为民事行为不会减弱对公路的保护力度,反而更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

2、将路政许可赔补偿费定为民事行为,是现今公路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公路事业进一步走向市场,管养分离,相关费用的收取由公路养护或经营者行使,有利于调动公路投资人保卫公路的积极性,避免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各自为政,互相扯皮。同时有利于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使公路行业象电信、电力行业一样真正成为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