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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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工程实践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研究所)三级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检查、监督和总结;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审定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学院(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标准;对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组建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指导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成立学院(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专业答辩委员会,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审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与推荐;负责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系(教研室、研究所)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设1 计(论文)标准,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选配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的选题开题审查、中期检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以及协助归档等。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教师进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均必须经过资格审查。 第六条 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原则上由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作风严谨、责任心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10名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至少有两名研究生或初级职称教师协助指导);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6名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扎实的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了解学科研究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了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目的、要求,掌握毕业设计与论文写作的基本知识;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时间保证和实践经验(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与有指导经验的教师联合指导); (六)无严重教学事故纪录或教学事故处理后重新获得教学资格。 2 第八条 本科生在毕业设计 (论文) 正式开始之前,所取得的课程累计学分(包括选修学分)低于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各学院(部)也可按专业特点制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准入标准,制订的准入标准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 (一)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二)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者; (四)因故缺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指导教师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认定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 第三章 选题、开题与更换选题 第十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和审核工作,实行指导教师与学生的专业双向选择制,未选上指导教师的学生由学院(系)统一安排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选题:指导教师按学院(系)规定的指导人数在第7学期中期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设计任务与要求,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布,学生在第7学期末开始选题。 第十二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包含设计型选题和研究型(论文)选题,工科专业设计型选题的比例应不低于60%(航海类专业除外)。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有针对3 性,避免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二)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与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联合拟定选题; (三)突出创新性,反映学科研究前沿、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需要,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 (四)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工作量适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且与往届学生题目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如多名学生共同设计(研究)一个大的项目(系统),每名学生应有明确的分工并依据承担的设计(研究)内容拟定设计题目。 第十四条 开题:学生应在设计任务与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题,并提交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开题报告。学生开题时间不得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在指导教师规定的开题时间内未提交开题报告或未通过开题审查的学生推迟答辩。 第十五条 更换选题: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需要更换设计(论文)选题的,应由指导教师提出更换后的选题、设计任务与要求,经学院(系)审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到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的二分之一以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内容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