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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律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审查文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

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进行沟通。

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顾问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

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法律顾问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律顾问可以参加。

五、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律顾问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