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盘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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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延期开庭未给予书面答复,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其举示的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资料不予采信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 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兄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 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三次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2009]283号起诉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具体信息、刑事案

件代理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函[09]第11号、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冀司律证字第9329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情况说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证明、龚刚模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等证据证实,2009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根据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同年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在江北区看守所三次会见了龚刚模。其间,龚刚模向李庄出具了拒绝法院指定其他辩护人的委托书;李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程琪、龚云飞、龚刚华、林丽出庭作证的申请。

2.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出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龚刚模于2009年6月20日进入南川区看守所及同年8月15日离开该所时身体健康,一切正常,伤情一栏为“无特殊”。狱医谭帮胜的证言证实,龚刚模在南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未发现其身体有外伤及患病情况。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2009年8月16日,经江北区看守所检查,龚刚模体表无外伤,同意收押。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龚刚模(除左腕外)未见确切伤情。看押人员每日巡诊登记表、证人刘刚、王丽敭、唐勇(均系医生)的证言及唐

勇出庭作证时证实,2009年8月16日至11月21日龚刚模在江北区看守所羁押期间,经医生每日对龚刚模进行巡诊,龚刚模未诉不适,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较好,没有受伤。唐勇出庭作证时还证实,在押人员入所检查时,着重记录其五官、体型、体表有无纹身,体表无手术疤痕、引起功能障碍的疤痕,重点记录有无新形成的外伤。巡诊以询问在押人员的主观感受为主。

4. 证人吴鹏、杨永康、张科、何建洪(均系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言及吴鹏出庭作证时证实,没有发现审讯人员对龚刚模讯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091”专案组民警熊峰、周素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案而讯问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

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说明证实,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分局侦查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同月12日,李庄被捉获。 7.证人龚刚模的证言及出庭作证时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他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他是保利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他左手腕的伤是其案发前受伤所致。李庄、马晓军在会见他的过程中,李庄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说樊奇杭等人在李明航被杀案的供述中没有提到他的名字,意思是让他知道李明航被杀的后果与他无关。还说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看出他受到了刑讯逼供,又走

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并眨眼示意,要他在法庭上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且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就提出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他的律师,法庭就会休庭。法院让他找新的律师或为他指定律师时,他必须拒绝,只要李庄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李庄要他写了内容大致是“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的委托书。李庄叫他在法庭上大声回答问他是否被刑讯逼供的问话,胆子要大,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以此来翻供。李庄还说他以前的材料对他不利,只能说这些材料是被公安刑讯逼供出来的,来推翻以前的供述。李庄还说他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证明他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并不想借钱给他们,要他配合程琪的说法。他实际上没有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李庄还要他在开庭时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的均说不知道。李庄告诉他告诉唐筱没有被抓获,在开庭时不要承认给樊奇杭40%的股份。

8.证人马晓军的证言证实,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李庄向龚刚模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告诉龚刚模说樊奇杭等人在供述中没有提到龚刚模的名字。说从笔录材料中看出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会申请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再担任龚刚模的律师。法院让龚刚模找新的律师或指定律师时,叫龚刚模说不要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李庄担任辩护律师,并让龚刚模在委托书上写下“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第二次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模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说不知道,还小声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说被刑讯逼供,并假装演示过程。第三次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