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盘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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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 炼

代理审判员 刘 懿

二 O 一 O 年 一 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晓燕

王 庆

李庄案二审判决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

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唐勇、吴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先后向该所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同年12月3日,李庄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同年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林丽(莉)、程琪出庭作证的申请书。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江北区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程琪、吴家友、马晓军、李小琴、汪凌、陈进喜、张科、吴鹏、刘刚、唐勇等人的证言、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通知证人出庭通知书、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李庄上诉提出,龚刚模关于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并非受其诱导或唆使,龚刚模手腕有伤及其被审讯的时间等现有证据显示该供述有可能成立;其未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吴家友及龚云飞就此情节的证

言相互矛盾,即使有此想法也未实施和影响审判;其未诱导龚刚模夫妇作关于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陈述;未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其未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任何证据;龚刚模系被告人,而非证人。综上,其行为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李庄上诉认为,证人均被羁押,其证言的收集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不采纳其辩护人举示的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资料违法,对其回避申请、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延期开庭等申请未给予书面答复,程序违法。在本院庭审中,上诉人李庄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撤回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慎重对待其上诉。

上诉人李庄的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首先是龚刚模的自述而非李庄教唆,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口供存在矛盾;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供述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将证人羁押后收集证言,属违法取证,且证人证言内容虚假、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证人未出庭,一审程序违法;龚刚模在李庄介入前多次供述其被敲诈,此情节非李庄编造;龚刚模手腕的伤未经进一步查实原因,不能排除其被刑讯逼供;认定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存在矛盾;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因此,李庄的行为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庄无罪。辩护人还提出,一审法院驳回李庄的回避申请的程序违法;对其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