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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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张玉龙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10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了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配套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落实;两个责任;问题;建议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意识不强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是关键。但有些部门主要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上麻痹不想抓,没有能够真正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担心过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认识上有误区不愿抓,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抓了会出力不讨好,只要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就行了,没有把它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三是心态上消极应对不真抓,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喊口号、发文件,上级检查时抓一阵、出了问题时抓一阵,被动应付了事。四是操作上办法不多不会抓,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学习、不了解,对如何抓、怎么抓不思考,不知从哪入手。 (二)责任界定不明

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责任的界定过于笼统、过于宽泛,“两个责任”有待进一步理清。其中“党委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履行的主体责任没有作分层次界定,没有体现每个人、每个岗位应该履行什么责任、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虽然内涵得到深化和发展,但作分层次界定党委主体责任也是当务之急。“纪委负监督责任”在《规定》中没有提及,相关配套细则和制度中也没有界定,仍需作进一步规范。 (三)日常监督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