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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一、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二、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对象。质疑书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四、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3、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4、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5、证据真实,来源合法;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2、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经审查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

八、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1、2、3项情形的,采购人须事先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并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网络上公示。

九、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涉及下列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1、开标前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信息及依法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3、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4、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5、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6、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

质疑事项属于保密事项,质疑人未能提供其内容真实性和信息来源合法性证据的,被质疑人有权拒绝答复。

十、保存好质疑处理档案。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书、质疑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书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十一、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认真负责。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书面意见等同于质疑答复,更不得敷衍推诿。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因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政府采购投诉,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实施其他处理的,将依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追究其他责任。

十二、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