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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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条件时,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曾部长修改)

3.3.3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房外)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4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建议不采用,实际使用中很难做到防火门常闭)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5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优先采用金属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3.3.6 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不宜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排烟风道应采用金属风道。防火风管

3.3.7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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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9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2.3计算确定。

3.3.10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9-1、3.3.9-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表3.3.9-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表3.3.9-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注:1 表3.3.9-1与表3.3.9-2的风量按开启2. 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

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1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2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4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的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5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h) 16000~20000 20000~25000 3加压送风量(m3/h) 25000~30000 35000~40000 14

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 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及长度大于20m的走道;

2 非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 的地上房间;

3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5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6汽车库; 7 舞台、演播室;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 的丁类厂房;

9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4.1.3 在4.1.2所述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

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 kg/m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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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中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 m的地上房间。 4.1.4 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 防烟分区的划分需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 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当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 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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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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