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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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问题: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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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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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无理信访、缠访、闹访的人数虽少,但是影响很大。因此,必须加大对无理访的处理,解决对无理访的处理手软和缺乏措施的问题。一方面,建立和推广公开听证、公开答询、案件终结制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来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办法,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在信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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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闹访,依法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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