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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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

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办[2006]61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2.15 【实施日期】200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

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6]610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函》(建住房函[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 1 / 2

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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