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买卖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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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支付的拖机费高于10000元/次的,按实际支出计);甲方派人或丁方人员强制进行回收挖掘机支出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出差费等。若乙方未在扣机后三日内全额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和丁方有权从扣回的挖掘机作价变卖款中优先受偿,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和丁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用、法院诉讼费用、甲方追欠差旅费、劳务费等)。

7、挖掘机权属约定及抵押:

7.1甲方和担保人丁方理解因乙方购机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进行的按揭贷款,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将此标的物抵押给银行的行为。丁方就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了丁方应负的责任担保义务后,乙方同意并自愿将其拥有的部份标的物(即乙方已交纳给甲方、丁方的标的物部份首付款、费用和乙方已交纳给银行的此标的物部份货款后所享有的部份)抵押给丁方,甲方对乙方的此抵押行为没有任何异议。

7.2在乙方未按期足额还贷款银行和支付甲方的欠款时,甲方和丁方均有权强行扣回挖掘机。在甲方保留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期间,乙方只有使用权和承担保养、维修及善后管理人义务,乙方只有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及甲方和丁方的相应欠款后,该挖掘机由银行方解除抵押且经甲方和丁方同意并出具相应的资料手续后,挖掘机的产权才能转移给乙方,在此之前,乙方对此标的物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

7.3丙方完全理解上述的抵押权属约定,并自愿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在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提机使用后银行审贷期间及乙方未全额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必须对机械进行保险,并委托甲方代为购买该台挖掘机的保险,(保险种类详见《贷办保险购买补充协议书》),费用由乙方

承担,具体事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代办保险购买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9、特别授权及承诺:

在购买挖掘机提机使用前,乙方自愿签署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书》给甲方和丁方,并同意把《特别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况时,乙方授权甲方丁方按《特别授权书》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0、按期还贷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如乙方连续二期(含二期)或累计三个月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制裁,即由甲方或丁方强行扣回挖掘机进行依法处臵,以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关的违约金、罚息、追索费用等。

11、垫付款及利息的偿还:

若乙方未准时还贷,造成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为其向银行垫付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偿还垫付资金。从垫付之日起计算,甲方所垫付的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4.4%)向乙方计收利息,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追索债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拖机运费、保管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如丁方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相应的上述权利即转给丁方所有。

12、乙方处臵权的限制。

乙方在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前及未还清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前,未经甲、丁方和贷款银行的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挖掘机变卖、转让、抵偿债务、投资、馈赠、或以其它方式处臵(也不得将挖掘机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违反此项条款,乙方所作出的处臵行为无效,甲方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和丁方)有权强行扣回挖掘机,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甲方和丁方对挖掘机的检查权:

乙方及丙方(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承诺:随时接受甲方、丁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机器的检查和保全确认,如乙方未能按甲方和丁方的要求出示本合同项下的机器,视同乙方及担保人合伙诈骗甲方财物,甲方或丁方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察。

14、非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其它物品抵押担保:

乙方自愿用其现有的,未经任何形式抵押过的 机械或 房产抵押给丁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当因乙方出现未按期还贷或其他违约行为时,丁方有权将抵押物强行扣押并自行(依法)处臵,用于补偿丁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乙方已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情垫变更情况,丁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丁方应有的权利,则丁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的担保,补充替代原担保。)

15、银行不放贷的处理:

15.1因银行方面的客观原因(如国家政策性收缩银行信贷额度或因其他非乙方的原因停止放贷)的,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通知书,乙方和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甲方公司协商重新向银行贷款放贷或通过其它融资公司、金融机械进行贷款或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以分期形式购买挖掘机,挖掘机的所有权约定保留在甲方名下。

15.2如乙方和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恶意拖延不前往甲方公司协商重新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它融资公司、金融机械进行贷款或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以分期形式购买挖掘机的,甲方视乙方为恶意拖延机款,甲方有权强行扣回挖掘机,并以购机欠款余额的总额为基数自动转成按每日1.5%的比例计收逾期违约金,对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不予退还。

15.3从银行确定不予放贷并且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书之日起,乙方欠甲方的整机欠款余额(整机价格的8%)自动转成1年期的分期付款性质,年利率按 24.4%计收。

15.4具体欠款总额及应支付的利息按月分解为:

(1)2011年3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2)2011年4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3)2011年5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4)2011年6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5)2011年7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6)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7)2011年9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8)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9)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

(10)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本金36333元;利息:4979元;合计:41312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