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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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十二条对特许权使用费做了如下定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定义,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特许,这里的技术包括知识、技术、无形资产等范畴;二是设备租赁,仅指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取得的报酬。理解特许权使用费内涵的难点在于第一个方面,即技术特许。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就要弄清楚技术特许的本质。下面通过对技术特许与技术销售、技术服务的区分,来更好的诠释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一)技术特许与技术销售

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来区分两者的所得:技术特许只与使用权有关,其产生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技术销售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所产生的是营业利润或财产收益。

技术特许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特许经营等。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技术交易方式。

(二)技术特许与技术服务

OECD范本解释中对于两者的差异进行了阐述:

技术特许,通常是一方同意将其技术授权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公开的知识或经验,技术提供方不参与技术接受方的活动,也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技术服务,是一方承担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单独完成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

综上所述,区分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所得主要有两个标准,即所有权转移和技术授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技术销售;只是使用权转移,就是技术特许或技术服务。涉及技术传授,就是技术特许;不涉及技术传授,就是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只包括技术特许,不包括设备租赁和技术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第144号

2001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销售邮电、通讯设备等货物时,往往也转让与这些设备相关的软件,对外国企业转让这些软件使用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不予征税。

软件使用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我公司是使用SAP系统,现公司要支付SAP系统使用费德国关联公司,请问这是属于软件使用费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具体业务情况是德国关联公司不需来华服务,使用中有问题的话以邮件、电话形式服务,SAP系统也不是德国关联公司自主开发的也不拥有SAP系统所有权。我公司只是为满足总公司管理需要,在所有部门而用SAP系统处理生产、经营中的数据。 回复:软件使用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您好:来文所述情况较为简单,无法直接给予准确判断。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包括德国总公司与全球SAP公司(软件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贵公司与德国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相关合同中关于软件限制使用的范围和规定等内容。若德国总公司从全球SAP公司(软件所有者)处获得了使用权的权利,再向第三方转让部分使用权,则仍属于特许权的范畴,贵公司由此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实质为使用权转让的特许权使用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若德国总公司在为贵公司提供SAP软件使用权的同时在境外提供软件支持服务的,不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其收取的软件支持费也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技术转让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专利技术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技术,并由国家主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成果。

3、非专利技术是相对专利技术而言,其所有者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靠自身保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非专利技术主要包括专有技术。

4、专有技术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转让的技术资料、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特别还包括某些专利产品或为实现某些具有专利技术的生产方法所必须的技术知识、工艺设计等,这些秘方或工艺未申请专利,但不为外人所知。

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③

《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苏财税[2000]6号

文件中规定,对纳税人与我国境内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将自已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所取得的使用许可权转让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

文件中对有关转让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

“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文件指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机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