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6]9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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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

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 2006年12月29日)

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监管指标

监控指标

第五条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第七条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下同)。

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第八条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第九条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财务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第十条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第十一条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下同)。

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条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短期证券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资也纳入该指标考核。

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财务公司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十四条 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第十五条 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

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

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监测指标

第十六条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第十七条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

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十八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第十九条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第二十条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要求报送各项数据,以保证风险监管指标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完善现有统计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准确计算、及时分析、有效控制风险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获得各项指标的实际数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有关数据,分析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未达到监控指标值要求的财务公司,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各项监管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