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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纪录片产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作用。在坚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鼓励国有纪录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民营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纪录片生产经营。外商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纪录片生产企业,中外合作摄制纪录片需按程序报批。认真贯彻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纪录片风险投资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运用数字、网络、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不断增加纪录片制作的高科技含量,努力提高纪录片质量。 (四)加快走出去。

切实把国产纪录片作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重要方面,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关于提高文化软实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国产纪录片走出去战略。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惠政策,加大对国产纪录片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优秀国产纪录片打入国际市场,创建中国纪录片品牌形象。加强国产纪录片海外营销机构和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纪录片机构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在海外兴办纪录片发行、中介实体,建立国产纪录片海外市场运营、调查研究、信息服务机制,及时掌握和发布国内外纪录片市场动向和交易信息。积极推进我国纪录片上星频道在境外落地,积极组织优秀国产纪录片机构参加境外高水平影视节展。将引进与出口

结合起来,坚持以进带出,更好地促进国产纪录片出口。探索中外纪录片行业交流合作有效机制,积极鼓励中外机构合拍纪录片。

(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培养、发现、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纪录片策划创作人才、摄制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特别要培养既懂创作生产又懂市场运营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纪录片人才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录片人才专业培训和国际交流。切实加强对青年纪录片创作与经营人才的引导扶持,坚持走正道、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着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端正、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录片产业骨干力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纪录片的管理,坚持以管理保导向保安全、促改革促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纪录片制作经营管理,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制作电视纪录片,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可制作电影纪录片。规范电视纪录片产品准入管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制度,未获得《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纪录片不得发行播出。加强电影纪录片发行播映管理,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纪录片不

得在影院放映和电视播出机构播出。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管理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电视纪录片播出调控和引进管理。引进电视纪录片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获得《电视纪录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播出,播出机构引进纪录片与其国产纪录片生产、播出、出口业绩挂钩。对引进境外纪录片实行总量控制,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7:3,以后随着产量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加大国产纪录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

切实加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管理。各级电视机构播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必须事先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凡违反相关规定、格调不高、内容存在问题者一律不得播出。个人拍摄纪实性视频作品进入影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传播或参加各类评奖、展播活动,应事先取得相关许可,或持有已在国内电视机构公开播放的证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切实加强纪录片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盗播,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纪录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加强信息网络传播纪录片的管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机构传播纪录片,必须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的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机构播放纪录片,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播出。

加强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拍摄纪录片的管理。境外机构到我国境内拍摄纪录片,需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外事部门批准后,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并接受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管。在港澳台新闻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港澳台外国新闻机构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到国内拍摄纪录片,参照对境外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