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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六)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八)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九)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十)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开展相关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参见附件一。

十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3宗鉴定案例或者省级

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二)具有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提供5宗鉴定案

例。

(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证明,并提供5宗鉴定案

例。

(四)具有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的司法鉴定业务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前列各项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且拟执业机构应是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

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人申请兼职执业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并与兼职执业的司法

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各鉴定业务类别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参见附件二。

十二、限制性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外省籍司法鉴定人来粤执业。外省司法鉴定人到我省执业,必须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

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有2年以上司法

鉴定执业经历证明,提交三宗鉴定案例;

(二)同所在单位解除了人事劳动(聘用)关系,所承办鉴定个案和承担工作已办理完结,结清了

债权债务;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工作经历、人事档案关系及执业纪律方

面的证明;

(四)同拟调入我省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意向书;

(五)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

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

(四)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六)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七)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

证、使用年限等);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

证的有关材料)。

(十)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十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受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所有申报材料

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