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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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拍卖转让。指国有资产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转让。

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按审批权限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国有资产拍卖应由产权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财务、纪检监察、投资管理等部门联合参与,总公司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协议转让。指国有资产经批准由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实施的转让。

烟草行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该行为按资产有偿转让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条 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土地的,按照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转让机动车辆的,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价格。

(一)采用挂牌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1.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公告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格依据拍卖等竞价结果确定。

(二)采用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拍卖公告价格和拍卖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拍卖公告期满后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资产情况确定新的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公告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如拟确定新的拍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其转让价格可以采用资产账面净值或资产评估价值两种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增资扩股导致烟草国有资本比例下降

的,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渠道公开企业增资背景、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企业增资扩股的方案,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外,应按照行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听取职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主业企业及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多元化企业因增资扩股导致烟草国有资本失去绝对控股权的,控股方烟草企业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控股方涉及多个烟草企业的,由持有股权比例最大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其他企业相关事项,控股方烟草企业逐级报直属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增资扩股涉及的折股价格,以经备案生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烟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

产损失管理行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分清落实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资产出租

第二十七条 烟草企业向非国有单位出租资产,单个合同标的资产账面净值超过500万元的,应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租价格。单个合同标的资产账面净值低于500万元的,可以采用资产估价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具体办法由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