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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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协议;划转双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划转对象是国有股权的,应提供划转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划转基准日审计报告以及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需要划转资产的,还应提供国家局、总公司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划转资产。无偿划转资产价值原则上以划转基准日资产账面价值确定。划转双方应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事宜。

第三章 资产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资产有偿转让工作程序包括内部决策、履行报批、评估备案、转让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有偿转让的内部决策按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履行报批。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履行报批手续。

(一)总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办法》履行审批或决定程序,批复或决定中应明确转让资产内容、方式和价格依据。

直属单位对所属基层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的批复应抄报总公司备案,直属单位本级的资产转让事项在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

决议后报总公司备案。总公司有权终止直属单位违反规定的资产转让事项。

(二)办理审批事项应报送的材料:

1. 有关资产转让事项(含企业增资扩股事项)的请示文件。各级烟草企业上报的请示文件应明确转让资产的内容、方式、价格依据以及本单位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意见。

2. 权属证明。 3. 其他有关材料:

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持有股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相关证明,持有股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持有股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办理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提供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转让实物资产的:资产占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资产的决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的,还应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有关土地补偿框架协议。

申请协议转让的,还应提供受让方企业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企业增资扩股导致烟草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1)被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增资企业基本情况及所属行业情况,增资原因、目的及方式,新引入股东所应具备的条件等。

(2)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增资前后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对比分析,增资行为对烟草国有资本权益影响等。

(3)拟取得控股权企业的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未经让出控股权的烟草企业同意不转让、抵押所持股权,不出售、抵押接受注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商标、土地房屋等主要资产;如接受注资企业欠有烟草企业债务,保证按期偿还或予以担保;承诺书内容列入接受注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4)持有股权的烟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增资扩股的决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提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涉及多元化企业的,还应提供省级多元化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的发展战略及投资规划。

第十五条 评估备案。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逐级报总公司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根据批复文件以及评估备案结果,可采取挂牌、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资产。 第十七条 挂牌转让。

转让标的为企业股权的:经批准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

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条件的,鼓励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不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条件的,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一)烟草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应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拍卖等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